法眼|“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”最高检认定将影响哪些法律后果?律师解读:法律

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 记者 张子慧

11月25日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”,最高检召开“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,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”新闻发布会法律。发布会上,最高检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、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,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,检察机关依据刑法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,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,并将除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,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。

“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”的表述受到广泛关注,最高检的认定究竟如何打破维权“壁垒”?受害者又该如何借助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?精神虐待明确为家庭暴力,是否会让本应定性为“故意伤害罪”的严重行为,被降格为“家庭暴力”处理,从而轻纵施暴者?针对公众热议焦点,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,对政策落地后的维权路径与深远影响进行了深度解读法律

打破“法律断层”:同居暴力不再“法外逍遥”

长期以来,我国家暴治理面临一个尴尬的“断层”: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规定“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”可参照执行,但刑法中的虐待罪却长期将“家庭成员”严格限定在亲属关系内法律。这导致大量婚前同居群体遭受的暴力,常因“主体不适格”而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直言,这种“法律衔接断层”的困境,让许多受害者陷入“求助无门”的境地法律。最高检的最新认定,正针对性破解这一问题。依据“两高两部”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》,将 “稳定同居、共同生活” 作为家庭成员认定的核心标准,彻底打通了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断层。

对于这一认定的法律基础,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李保建律师指出,这并非创设新规则,而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细化适用法律。他进一步阐释道,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“家庭成员”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,其核心要义在于“共同生活”这一实质要件,而非仅以婚姻登记为唯一前提。最高检的认定正是回归了这一立法初衷。

周骏律师总结认为,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,婚前同居已成为年轻人走向婚姻的主流过渡形态——这些群体虽无婚姻之名,却有着共同生活、经济互助、精神依赖的家庭实质法律。最高检的认定不再拘泥于 “一纸婚书” 的形式,而是回归 “共同生活” 的实质,将法律保护延伸至千万具有家庭之实、却无婚姻之名的同居群体。

精准“亮剑”精神暴力:“沉默伤害”有法律了追责标尺

最高检的认定不仅扩大了主体范围,更强化了对精神暴力的打击法律

周骏律师强调:“相较于身体暴力,精神虐待因其隐蔽性和持续性,被称为家暴中的‘沉默杀手’法律。”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早已将“经常性谩骂、恐吓”列为家暴形式,但在司法实践中,精神虐待长期面临举证难、定性难的困境。

周骏律师表示,最高检的此次明确,将精神虐待正式提升至刑事评价体系,并通过典型案例确立了清晰的认定标准法律。例如,法院在一些案件判决上以 “辱骂的频次、时长、持续性及造成的自残、自杀后果” 作为认定“情节恶劣”的依据。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引,意味着持续的情感操控、人格贬损、社交隔离等行为,不再被轻描淡写为感情纠纷,而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“精神暴力”。

李保建律师也特别关注了精神暴力的认定,并指出了其关键特征法律。他补充道,“长期辱骂、限制社交、情感操纵等行为,即便未造成身体伤害,因具备‘长期性、反复性、残忍性’,仍被认定为虐待行为。” 这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的认定维度,让无形的伤害有了法律的标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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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权利保护与指引:消除维权“灰色地带”

这一司法导向的落地,对社会生活和维权实践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法律

李保建律师分析认为,其核心意义在于“消除反家暴‘灰色地带’,强化权利保护”法律。他解释道,此前部分同居暴力受害者因不被认定为“家庭成员”,难以获得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规定的告诫书、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措施。“如今认定标准明确后,受害者可直接依据该法维权,行政保护与刑事追责的通道均被打通。”

对于身处不稳定亲密关系中的个体,李保建律师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法律。他强调证据固定的重要性:“遭遇暴力或精神虐待时,应留存聊天记录、录音录像、证人证言、医疗诊断证明等,尤其注意保存体现‘长期性、持续性’的证据。” 在此基础上,受害者可以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并视情况追究施暴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。

李保建律师指出,最高检的这一认定“本质是司法对‘实质正义’的追求——法律保护的不是婚姻登记这一形式,而是家庭成员间应有的尊重与安全法律。” 周骏律师也认为这是法治回应民生需求的生动实践。它以“实质正义”突破形式桎梏,以“全维度保护”覆盖权利盲区,当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真实的亲密关系角落,便为社会和谐筑牢了最坚实的司法根基。

延伸解读:

同居家暴认定会“轻纵”施暴者法律?律师解析

记者注意到法律,有部分公众存在疑问: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“家庭成员”,精神虐待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,是否会让本应定性为“故意伤害罪”的严重行为,被降格为“家庭暴力”处理,从而轻纵施暴者?此外,新认定是否影响财产分割?

对此,北京大成(青岛)律师事务所许磊波律师明确表示,这种担心是对法律适用的误解法律

“家庭暴力并非独立罪名,而是对亲密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法律。”许磊波律师解释,若暴力行为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后果,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,司法机关会优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,不会因同居或婚姻关系降格处理。二者并非替代关系,而是形成从民事干预到刑事追责的完整制裁链条——最高检的认定,是让持续性精神虐待、未达轻伤标准的身体折磨等“轻伤害”行为也能被惩处,是法律保护的“做加法”,而非对严重犯罪的“做减法”。

针对网友“认定为家庭成员后,分手是否会像离婚一样分割财产?”的疑问,许磊波律师表示,最高检此次认定,核心目的在于反暴力和惩处犯罪,其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集中于反家庭暴力法及刑法中的虐待罪等,旨在为人身权利提供保护法律。“而这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,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。”

许磊波律师强调,此举是为人身安全“筑牢防线”,而非为财产关系“重新洗牌”法律。公众无需担忧财产分割问题,但当亲密关系中出现暴力,应果断依据新认定寻求人身保护与刑事追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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